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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话说民法典|藏獒咬伤挑逗者 犬主应担责

发布日期:2022-03-07浏览次数:517 来源:福州晚报

李四(化名)私自养了一只藏獒,用绳子拴在自家院子。一天,张三(化名)见到藏獒故意上前挑逗,被咬了一口。张三能否请求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智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一般情况下,如属于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可以减免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但是,特殊情况下,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没有免责事由。本案中,李四饲养的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藏獒造成张三损害,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张三挑逗藏獒是故意行为,但也不能减轻或免除李四的侵权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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