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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发出全市法院首份“罚单”

发布日期:2022-03-07浏览次数:498 来源:福州晚报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近日,福州中院针对林某提供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妨害法院诉讼程序推进的行为,向林某发出全市法院首份“罚单”——司法处罚复议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林某为达到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其所诉案件的目的,在福清法院第一次以案件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并将案件移送异地法院处理后,林某故意不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被异地法院按撤诉处理。

随后,林某再次提供90万元的借条、3万元收据等证据,以民间借贷为由并就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一并提起诉讼。经过鉴定,涉案借条、收据并非被告本人出具。林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福清法院依法予以制裁,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林某不服该决定,向福州中院提出复议申请。

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为达到由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目的,故意提供虚假借条、收据提起诉讼,且所涉数额巨大,其虚假诉讼的行为已经扰乱了社会诚信秩序,妨害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福清法院对其实施7万元的处罚决定合理有据。由于林某提供伪造证据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福州中院遂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决定,并发出全市首份司法处罚复议决定书,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等虚假诉讼牟利。否则,可能牟利未成反被重罚,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而构成虚假诉讼罪。(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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