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10浏览次数:503 来源:福州日报
“水客”走私1087瓶酒入境获刑
市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入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发布的《打击“水客”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本案主审法官、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浩介绍,该案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牟利为目的,与领队导游或空乘人员里应外合,在境外免税店购买瓶装酒后分散携带,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入境后邮递给张某某,最后由张某某进行销售并收取带工费,逃避海关监管,累计走私1087瓶瓶装酒入境,偷逃税款共计100万余元。福州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该案的审理对于规范社会治理和文旅行业秩序也产生了积极影响。福州长乐机场海关针对导游、空乘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走私入境的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对有不良记录的导游、空乘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加强与机场边检、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办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文化和旅游局也开展了行业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法制宣传和行业监管。
近年来,福州中院累计审结的“水客”走私案偷逃税额已达808余万元。李浩介绍,“水货”走私不仅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明知是走私物品而“买私”的行为,可能成立走私共犯或洗钱犯罪等情形,轻则被判处拘役,重则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个人及子女的入伍、就业、征信、投资均可能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