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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话说民法典|个体工商户注销,债务谁来还?

发布日期:2022-03-14浏览次数:528 来源:福州晚报

老刘开了一家餐饮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老刘,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由于餐饮店入不敷出,老刘遂将店铺关停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店铺注销登记后,长期向老刘的餐饮店供应食品原材料的老李,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老刘还欠其8000元的款项未支付。同时,老李提供了微信记录,证明老刘的儿子小刘长期在店内负责进货,并要求小刘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老刘认为,店铺已经注销,债务归于消灭,其无义务还款。小刘则认为,自己并非登记的经营者,债务与其无关。他们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老刘和小刘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餐饮店和老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餐饮店应当支付相应款项,但餐饮店已被老刘注销,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老刘应当对餐饮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老刘和小刘是父子关系,小刘参与了餐饮店的生产经营。餐饮店虽登记为老刘个人经营,但实际是家庭形式经营,因此餐饮店的债务应当由老刘和小刘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记者 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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