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14浏览次数:467 来源:福州日报
陈某甲去年3月向车主黄某某租用兰博基尼跑车,次月跑车发生故障。陈某甲为“节省”开支,经其提议后,与黄某某、陈某乙伪造了虚假追尾的意外交通事故,打算骗取保险赔偿金,后因保险公司发现事故系人为制造而案发。
近日,经仓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程慧 陈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