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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不还钱”和“不能还钱” 一字之差担保人责任大不同

发布日期:2022-03-16浏览次数:511 来源:福州晚报

去年,赖一(化名)向钱二(化名)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张三(化名)、李四(化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张三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赖一不还钱,由担保人张三偿还”,李四则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赖一不能还钱,由担保人李四偿还”。借款到期后,钱二向赖一、张三、李四催讨无果,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赖一归还借款,张三、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钱二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钱二的诉请能得到部分支持。

本案中,张三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赖一不还钱,由担保人张三偿还”,意思是在债务人赖一不履行债务时,张三即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张三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钱二可以要求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李四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赖一不能还钱,由担保人李四偿还”,意思是在债务人赖一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四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只有在赖一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仍未清偿的情况下,李四才对剩余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记者 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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